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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颁布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》
   

    根据乾隆帝的指示,1792-1793年,大将军福康安与孙士毅、惠龄、驻藏大臣和琳等经过长期酝酿,拟订了有关治理西藏各方面的章程,并报经中央政府核准颁布实施,其中关于西藏地方政府遵行的部分,即著名的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》二十九条(藏文本)。

清朝乾隆帝颁布的“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”文书

  章程的要点是:

    1、行政人事权方面,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,地位与达赖喇嘛、班禅平等。所有噶伦以下的首领及办事人员、管事僧人皆是隶属关系,事无大小,都得禀明服从驻藏大臣办理。噶伦、代本的任免升迁,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拟写两份名单,呈报大皇帝选择任命。其余前藏大小文武官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委任,发给满、汉、藏三种文字执照。后藏官员依照前藏之制,由驻藏大臣和班禅协商委任,发给执照。

    2、宗教监管理权方面。设置“金奔巴瓶”,嗣后达赖喇嘛、班禅及藏区各地呼图克图“灵童”的认定,须由驻藏大臣监督主持,将其名字生辰年月,以满、汉、藏三种文字书于象牙签牌上,然后置于金瓶内当众掣出,报请中央政府正式批准。藏地各大寺院活佛人选,由达赖喇嘛、驻藏大臣及呼图克图认定,并发给盖有以上三人印章执照。青海蒙古王公迎请西藏活佛,须由西宁大臣行文驻藏大臣发给通行护照。赴外地朝佛僧侣,亦需领取护照,始得通行。如若私自前往,一经查出,惩处该管堪布及札萨等主管人员。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、喇嘛及全藏各呼图克图所属寨落人户,一律详造名册,于驻藏大臣衙门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。

    3、军事方面。设三千名正规军队,前后藏各驻一千名,江孜、定日各驻五百,兵员由全藏征调。所征兵员造册两份,各存驻藏大臣衙门及噶厦。代本、如本、甲本、定本由驻藏大臣并达赖喇嘛择选年轻有为者充任,并发给执照。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并检阅军队。军队粮饷由地方政府筹办,交驻藏大臣分春秋两季发给。军队所需弹药,由噶厦派人携带驻藏大臣衙门公文,赴工布地方制造下发。

    4、司法方面。对于一般案件的处理,“可以缘依旧规,但需分清罪行之大小轻重,秉公办理”。处罚犯人、没收财产等,必须登记,呈缴驻藏大臣衙门或报经驻藏大臣审批,始能处理。各地汉官、噶伦和宗本等,如有依仗权势,无端侵占别人财产,欺压或剥削人民事情,即可报告驻藏大臣予以查究。

    5、外事方面。外事集权于中央,一切西藏外事交涉权,统归驻藏大臣负责办理。西藏地方与外国行文,须以驻藏大臣为主与达赖喇嘛协商处理。廓尔喀人往见,其回文须按驻藏大臣指示缮写。边境重大事务,更要根据驻藏大臣指示处理。外藩所献贡物,给达赖喇嘛等人来文须呈驻藏大臣查阅,并代为酌定回书,交来人带回。所有噶伦不得私自向外藩通信,当外藩行文噶伦时,必须交驻藏大臣并达赖喇嘛审阅处理,不得私自回信。外国来藏商旅,必须登记、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,按其路线签发路证,并在江孜、定日两地派兵驻扎,检查路证。外人来拉萨者,须向边境宗本呈报,经沿途检查,将人数报驻藏大臣衙门批准。西藏到廓尔喀塑建佛像的人,也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,限定日期返回。

    6、财税方面。由驻藏大臣设置专门机构铸造银币,统一货币成色和折算比价,不允许西藏流通邻国货币。西藏地方收支,统由驻藏大臣审核,每年春秋各上报朝廷一次。济咙、聂拉木两地抽收大米、食盐及各种物品之进口税,依原例办理。除非请示驻藏大臣同意,地方政府不得私自增加税额。地方税收、乌拉等各种差役平均负担,实有劳绩需要优待免除差税者,由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协商发给免役执照。

  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》是清朝中央政府总结元以来历代王朝对西藏治理的经验,为行使对西藏的完全主权而制定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文献,它标志着清政府在西藏的施政达到了成熟和较完备的阶段。它的制定和实施,对于加强和发展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,密切祖国各民族之间的联系,巩固西南边防,防御外敌入侵,安定社会秩序,发展生产以及改善藏族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等,起到了良好的作用。

 

 
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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